申請人:遼寧東祥金店珠寶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287802號“東祥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220174號“老東祥LDX”商標、第18668698號“大東祥”商標、第30043182號“愛 老東祥 九九九九LDX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組成要素、含義、讀音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有重大差異,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東祥”系列商標經(jīng)過多年宣傳使用已經(jīng)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格局,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第1327924號“東祥DONGXIANG及圖”等商標早在上述引證商標申請日及注冊日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綜上,請求依法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在“瑪瑙;鏈(首飾);項鏈(首飾);貴重金屬絲線(首飾);珠寶首飾;寶石;翡翠”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已被我局駁回復審決定予以駁回,在“貴重金屬錠;貴重金屬盒;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鐲(首飾)、項鏈(首飾)、戒指(首飾)、耳環(huán)、翡翠、玉雕首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貴重金屬盒等全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貴重金屬錠、首飾盒、表、表袋(套)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貴重金屬合金、貴重金屬盒、表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讀文字“東祥”完整包含于上述引證商標的文字中,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手鐲(首飾)、項鏈(首飾)、戒指(首飾)、耳環(huán)、翡翠、玉雕首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張瀟文 2020年06月23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