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四十一坊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74292號“四十一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065013號“四十一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4071127號“肆拾壹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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