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西萬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chǎn)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01811號“EXTRA POW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953206號“POWER EXT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申請人請求等待上述商標權利狀態(tài)確定以后,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EXTRA POWER”與引證商標文字“POWER EXTRA”在讀音、字母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太陽能電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中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辰夕 王繼紅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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