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壹零伍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聯(lián)瑞瑞豐(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61089號“ONE O FIV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516693號圖形商標、第34088707號“萬歐萊ONEOLIVE”商標、第3754482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引證商標三檔案信息。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故引證商標三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構成要素、呼叫方式上尚可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英文“ONE O LIVE”在字母構成、呼叫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會計”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其它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胡振林
龐敏
2020年05月0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