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米爾扎 伊夫蒂哈爾 侯賽因
委托代理人:廣東元素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267338號“ADIMAX”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368857號“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到期未續(xù)展,已過寬展期。
經(jīng)復審認為,由于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故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胡辰夕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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