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諾孚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潮動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潮動國際服飾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1294691號“蘇喜門”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蘇喜門”,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48292號“蘇SU及圖”、第1623562號、第11228309號“蘇及圖”、第5534908號、第8819746號、第18713401號“蘇”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酒(飲料)”商品上的“蘇”商標經(jīng)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蘇喜門”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蘇”,整體上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其他含義,若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具有某種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294691號“蘇喜門”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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