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軟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chǎn)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達孜帆軟軟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夢知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上海軟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達孜帆軟軟件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標公告》第29587623號“FINEREPORT”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FINEREPORT”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數(shù)器;郵戳檢驗器;收銀機;自動售票機”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618981號“FINEREPORT”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USB閃存盤;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磁盤”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有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一般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新聞資訊、商標許可合同、U盤照片及制作合同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異議人于“計數(shù)器;郵戳檢驗器;收銀機;自動售票機”等商品上在先使用“FINEREPORT”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我局對異議人理由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四十四條等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587623號“FINEREPORT”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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