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盧禎曉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盧禎曉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1011461號“泡泡郎POPOBOY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泡泡郎POPOBOY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咖啡;茶;糖;甜食(糖果);醋;醬油”。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1017712號“泡泡”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咖啡;醬油”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相同與類似商品上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12967號“泡泡”、第6775599號“水果泡泡”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29類“牛奶”、第32類“啤酒;果汁”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其引證商標并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011461號“泡泡郎POPOBOY及圖”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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