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利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金如興
委托代理人:溫州中北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利惠公司對被異議人金如興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2791608號“LEWSI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EWSI及圖”指定使用于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測量器械和儀器;光學器械和儀器;電開關;光學纖維(光導纖維);體育用護目鏡;護目鏡;眼鏡;眼鏡架;眼鏡套”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62316號“LEVI S及圖”、第1562289號、第6404909號“LEVI S”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9類“計數(shù)器;太陽鏡;眼鏡用光學儀器”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字母構成、排列方式、呼叫及圖形設計相近,整體外觀不易區(qū)分,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部分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據(jù)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及我局查明,在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一百八十余件商標中,不乏對他人知名商標的抄襲摹仿,其中部分商標已被我局駁回或在異議、評審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冊。結合本案情形,可以推斷異議人具有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故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注冊。鑒于我局已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對異議人商標權利予以充分保護,且在審查時亦考慮到異議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故本案中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于異議人在本案的馳名認定請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791608號“LEWSI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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