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萬麗酒店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湖南林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萬麗酒店控股公司對被異議人湖南林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32048623號“瑞景萬麗酒店”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瑞景萬麗酒店”指定使用于第35類“廣告;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99662號、第1595842號“萬麗”、第1294774號、第1294775號“萬麗RENAISSANCE”、第17824995號“萬麗動感都會”、第15630378號“華泰萬麗”、第11266264號“博鰲萬麗”、第17824998號“萬麗動感度假村”商標核定使用于第42類的“旅館;餐館”、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nèi)容、服務方式及服務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服務,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667834號“淳大萬麗”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5類的“戶外廣告;直接郵件廣告”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nèi)容、服務方式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服務,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作為萬豪國際集團旗下的品牌酒店,異議人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引證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的知名商標文字“萬麗”,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非類似服務上,可以起到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此外,異議人請求在本案中認定其第1599662號、第1595842號“萬麗”為“酒店”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商號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048623號“瑞景萬麗酒店”商標在“廣告”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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