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義烏市睿揚日用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義烏市睿揚日用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31072897號“芭比兜兜”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芭比兜兜”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肥皂;洗衣浸泡劑;潔膚乳液”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86140號“芭比”、第261727號“BARBI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玩具;(非與電視機連用的);游戲機;玩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95351號、第17855378號“芭比”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肥皂;去污劑;拋光制劑”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芭比”,且整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雙方商標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來自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二者之間存在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而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072897號“芭比兜兜”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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