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蔡清敏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蔡清敏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標公告》第32932232號“立欣芭比LIXINBABI”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立欣芭比LIXINBABI”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紙牌”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86140號、第17855407號“芭比”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紙牌”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引證商標經使用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芭比”,且整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雙方商標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來自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二者之間存在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而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932232號“立欣芭比LIXINBABI”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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