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一:王永勝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二:家立迪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邁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艾爾芬寵物用品(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東莞市中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王永勝、家立迪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艾爾芬寵物用品(香港)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標公告》第32482862號“GOLDENFEAST”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GOLDENFEAST”指定使用在第31類“飼養(yǎng)備料、動物食用谷類”等商品上。
異議人王永勝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078533號“黃金盛宴”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1類“未加工木材、谷(谷類)”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GOLDENFEAST”與異議人引證商標“黃金盛宴”在含義上較為接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家立迪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稱“GOLDENFEAST”為其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授權書、銷售確認書等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前,異議人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經使用“GOLDENFEAST”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對于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482862號“GOLDENFEAST”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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