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一:斯科皮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二:湯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李恩淑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色視窗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斯科皮奧有限公司、湯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李恩淑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409394號“RICKOWENS
THOMBROWN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RICKOWENS
THOMBROWNE”指定使用于第18類“傘;手杖”等商品上。
異議人斯科皮奧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162781號、第6162779號、第6162780號、第6180812號、第6180811號、在先經(jīng)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1007374號“RICK
OWENS”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第3類“香皂”、第9類“眼鏡”、第18類“手提包”、第14類“貴重金屬”、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董事長、知名設計師RICK
OWENS之姓名權,并提交了RICK
OWENS先生授權異議人使用和保護RICK
OWENS品牌的授權書及中文摘要翻譯、RICK
OWENS先生在百度百科和維基百科上的人物介紹、RICK
OWENS
服裝品牌在中國的媒體報道、RICK
OWENS品牌產(chǎn)品銷往中國的發(fā)票等證據(jù),其證據(jù)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RICK
OWENS在時裝及家具行業(yè)領域已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RICK
OWENS先生之姓名,易使相關公眾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姓名產(chǎn)生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的真實來源產(chǎn)生混淆。因此被異議人未經(jīng)異議人許可,擅自將異議人的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姓名權的侵犯。
異議人湯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249941號“THOM
BROWNE”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8類“書包;大衣箱(行李)”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jīng)查,除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先后在多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了大量商標,其中不乏與他人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已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據(jù)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409394號“RICKOWENS
THOMBROWNE”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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