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始真廣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景德鎮(zhèn)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上海始真廣告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景德鎮(zhèn)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29475902號“天長地久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天長地久及圖”,指定使用于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2770789號“天長地久”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加工過的堅果;家禽(非活);豬肉食品”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8176654號“天長地久”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加工過的堅果;家禽(非活);豬肉食品”等。雖然雙方商標文字相同,但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費或服務對象,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構成對異議人著作權的侵犯。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475902號“天長地久及圖”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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