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上海施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施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標公告》第33767313號“施美大唐”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施美大唐”,指定使用于第5類“消毒劑;嬰兒奶粉;空氣凈化制劑”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74755號“施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殺蟲劑;防莠劑;蚊香”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07651號“施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消滅有害動物制劑;防蛀劑;粘蠅紙”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684484號“施美蚊不?!鄙虡撕硕ㄊ褂蒙唐窞榈?類“殺昆蟲劑;驅昆蟲劑;煙精(殺蟲劑)”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含義、呼叫及整體外觀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證據不足,其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具有欺騙性及易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767313號“施美大唐”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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