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石家莊卡駱馳商貿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石家莊卡駱馳商貿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2861698號“客駱馳”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客駱馳”,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546366號“卡駱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761787號“CROC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等;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873725號“CROC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鞋;服裝,即襯衫,長褲,短褲,襪子,泳裝,手套,外套,夾克衫和套頭衫,不包括時裝和兒童服裝”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引證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中文“卡駱馳”與“CROCS”已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駱馳”,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在相同的消費市場共存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的商品與異議人相聯(lián)系,認為二者出自同一主體或主體之間有特定關聯(lián)。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搶注其引證商標證據(jù)不足,其另稱被異議商標具有欺騙性以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861698號“客駱馳”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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