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省建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63262號“建軍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8570530號“建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別顯著,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用于指定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的文字“建軍”與引證商標“建軍”文字構成相同,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并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含有文字“建軍”,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段莉
張世莉
劉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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