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程歌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語恒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33947號“moPow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所引證的第7576322號“MZPOWER”商標、第10516878號“mgpower”商標、第11038033號“米泡兒MiPower”商標、第11051848號“MCPOWER”商標、第12946055號“米量MFPower”商標、第13983699號“錳動力MnPower及圖(指定顏色)”商標、第15953237號“MnPower”商標、第1183559號“鴻震MPOWER”商標、第9104675號“MOPOER”商標、第28629061號“MPOWER及圖”商標、第34014986號“mopoer及圖”商標、第34019379號“邁珀mopo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具有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引證商標十已被駁回,權利狀態(tài)尚未確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最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商標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截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三已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注冊,引證商標十已被駁回其注冊申請,引證商標三和十均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配電箱(電)、燃料電池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配電箱(電)、電池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中的英文文字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商標注冊審查存在個案性,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吳彤 龔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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