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諾孚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省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31日對第286524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具有悠久的歷史,申請人“蘇”、“蘇”商標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廣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曾多次被認可為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48292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23562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34908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819746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0160913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1228309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8713401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9021946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9022088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構成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與摹仿,易誤導公眾,可能損害申請人合法利益。四、作為同出一地的經營者,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是“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易產生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及光盤):
1.爭議商標、申請人商標商標檔案;
2.申請人及其產品所獲榮譽證據、納稅資料;
3.申請人商標具有知名度的相關證據;
4.申請人產品銷售網絡圖、銷售合同、銷售發(fā)票等銷售證據;
5.申請人企業(yè)子公司情況說明及相關企業(yè)關系證明;
6.申請人維權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1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白酒等商品上?,F(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九均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白酒等商品。引證商標一至九現(xiàn)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3. 商標局于2015年6月5日經商標馳字〔2015〕337號批復認定申請人引證商標三在酒(飲料)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我局認為,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準注冊,故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申請人主張的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并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雖已經過一定的圖形化設計,但仍易識別出“蘇”,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難以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分別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我局已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保護申請人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故關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無需評述。
申請人雖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并未提出相應的事實及依據,故我局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晶晶 張玉廣 宋岳茹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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