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牡丹江市美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74223號“臣溪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3733369號“清青往事及圖”商標、第22742202號“苿萊芊草及圖”商標、第22664752號圖形商標、第22783636號“苿萊芊草及圖”商標、第18694081號圖形商標、第18974723號“金秋景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整體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有一定區(qū)別,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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