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DRI國際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79393號“DR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160386號“DRI”商標、第6160384號“DRI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與申請人為同一主體,申請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對兩件引證商標提起地址變更申請,申請人申請待引證商標地址變更完成后核準申請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翻譯。
經(jīng)復審查明:申請商標注冊人地址為“119 West 23rd Street, Suite 704 New York NY 10011(US)”,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地址為“美國,紐約10010,百老匯1115號12樓”。
經(jīng)復審認為:根據(jù)查明事實,申請商標注冊人地址與引證商標一、二注冊人地址不同,在案證明不能證明申請商標所有人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為同一主體。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務,即舉辦公司應急計劃、問題預防、關鍵業(yè)務功能備份和重建替代方法的創(chuàng)建等領域的課程、專家討論會、會議、講習班、培訓項目、教育測試和認證課程,以及分發(fā)相關課程材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場,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澤然 孫萍 康陸軍 2020年06月09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