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天使十字標記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17649號“REB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6119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目前已失效。引證的第875700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第9類全部駁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現(xiàn)已無效。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音樂文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集成電路卡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錄音載體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集成電路卡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錄音載體等商品上的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可下載的音樂文件;可下載的影像文件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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