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尚箔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99074號“R.SANDERSO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正在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33885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所有人商談共存協(xié)議,以消除所謂雙方商標權利可能存在的沖突。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申請人是申請商標的真正所有人。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至本案審理之時,申請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駁回復審理由中所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相關文件。故引證商標仍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珠寶首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珠寶首飾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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