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數(shù)據(jù)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貝克麥堅時知識產(chǎn)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03074號“CLUB SI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502436號商標、第4502442號商標、第5822446號商標、第6958098號商標、國際注冊第1228925號商標、第3647629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整體外觀、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六已被駁回,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障礙。其他商標的情況與本案情況極為類似,但是都已經(jīng)注冊成功,申請商標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網(wǎng)站相關信息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六已被駁回注冊申請,與申請商標之間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字母構成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若凡 李晶 劉蓉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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