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瑞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quán)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445834號“FIRE TIGER BY SEOULCIAL CLUB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泰國爆紅奶茶“Fire Tiger”品牌的所有人,申請商標是其用于奶茶相關商品和服務上的商標。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770227號商標、第3678225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提出異議申請,即將對引證第3830283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提出異議申請。駁回決定引證第38305831號商標、第3830606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已無沖突。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9782707號商標、第151868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七)在拼寫、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網(wǎng)上對“FIRE TIGER”的報道;大眾點評網(wǎng)站上“fire tiger”店鋪的評價;微博平臺上關于“fire tiger”的信息;小紅書上對“fire7tiger”的評價頁等。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七均為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為主)商品與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為主)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六和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六和七在構(gòu)圖要素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至本案審理之時,雖然引證商標一至三仍處于異議程序中,但該程序?qū)Ρ景格g回結(jié)論無實質(zhì)影響。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經(jīng)其使用的申請商標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一、二、三、六和七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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