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佳威
委托代理人:常州固聯(lián)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75629號“楓景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790794號“楓景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610969號“景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1466893號“景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服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產(chǎn)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動產(chǎn)代理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洪強 段曉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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