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佳兆業(yè)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68492號“KAISA INTERNATIONAL RESORT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標相區(qū)別。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057864號“KAISA”商標、第20702836號“KAIS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的整體構成、外觀及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在使用中獲得了顯著性,不會與引證商標相混淆。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載體):申請人介紹、申請人獲得榮譽、部分報道、商標信息等證據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在“組織表演(演出);教育;教育信息”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取得能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情形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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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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