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單國鋒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豐臺分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9546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0367600號“開元?頤居及圖”商標、第26684498號圖形商標、第25563447號“愛瑞德及圖”商標、第24844535號“愛瑞德及圖”商標、第14880676號“REST CLOCK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整體構成、圖形視覺效果、設計創(chuàng)意以及構圖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區(qū)別,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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