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樂辰日用品(東莞)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樂辰日用品(東莞)有限公司(原名稱:東莞市樂辰日用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標公告》第30812225號“圈多多”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圈多多”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復印機;電子體重秤;燈箱;眼鏡;動畫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764487號、第30051751號“拼多多”、第25401697號“盤多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衡器;辦公室用打卡機”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部分商品雖屬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首字不同、呼叫、含義及外觀等方面均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764344號“拼多多”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產(chǎn)銷售領域、功能用途、消費服務對象等,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搶注其商標以及侵犯其在先知名電商平臺名稱權、著作權、域名權等證據(jù)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812225號“圈多多”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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