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麥吉睿珀(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來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06558號“MagiLa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4935428號“Magi18”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3599536A號“MAGITECH”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別顯著,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文字“Magi”與兩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Magi”、“MAGI”文字構(gòu)成相同,構(gòu)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氣體檢測儀、量具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測量裝置、量具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并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段莉
張世莉
劉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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