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瑞今尚品(北京)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曉生(深圳)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17648號“菁菁的茶 JINGJINGS TE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同意將申請商標轉(zhuǎn)讓予青島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0697746號“菁菁藏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將引證商標轉(zhuǎn)讓予青島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將不構成權利沖突。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復印件):承諾書,企業(yè)信用信息。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商標的申請人仍為瑞今尚品(北京)貿(mào)易有限公司,引證商標所有人的所有人仍為北京城未央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非同一主體,兩商標之間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中文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洪強 段曉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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