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富達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西寧市城中區(qū)第三藝類花坊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富達萊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西寧市城中區(qū)第三藝類花坊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標公告》第32243555號“LA
PRADERA
LA
PRADERA
FLOWER”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A
PRADERA
LA
PRADERA
FLOWER”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20733063號“PRADERA”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拍賣;商業(yè)管理輔助;工商管理輔助”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戶外廣告;廣告設計;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部分文字“PRADERA”,易使消費者將其標識的服務與異議人聯(lián)系起來,因此,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務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內容特點不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243555號“LA
PRADERA
LA
PRADERA
FLOWER”商標在“戶外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廣告設計;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3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