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湖北衛(wèi)爾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蘄春頤和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博盈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湖北衛(wèi)爾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蘄春頤和本草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標公告》第28692235號“頤和御艾”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頤和御艾”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肥皂;洗衣粉”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6383435號“之和御艾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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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商標、第20418570號“之和御艾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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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非醫(yī)用香膏;肥皂”等。雖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首字不同,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上有較大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標志。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侵犯其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8692235號“頤和御艾”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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