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ZHS知識產(chǎn)權全球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銘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北京辣媽時代嬰童用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ZHS知識產(chǎn)權全球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北京辣媽時代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2954613號“ELITTIL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ELITTILE”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734647號“ELIT及圖”、第3651431號“ELIT”、第5350428號“STOLICHNAYA
ELIT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酒(飲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雖屬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954613號“ELITTILE”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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