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紹興德納尼紡織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紹興德納尼紡織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標公告》第32771976號“芭比蕓BABIYU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芭比蕓BABIYUN”,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童裝;內(nèi)衣”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86140號“芭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玩具;(非與電視機連用的);游戲機”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61727號“BARBI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玩具”。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4003330A號“芭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婚紗;化裝舞會用服裝;嬰兒穿的軟鞋”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4003330號“芭比”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高爾夫手套;頭帶(服裝);游泳帽”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經(jīng)異議人的廣泛宣傳和使用,“BARBIE”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在使用中與中文“芭比”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芭比”,且整體未形成具有明顯區(qū)別的其他含義,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關聯(lián),因而已構成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鑒于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異議人商標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且充分考慮了異議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771976號“芭比蕓BABIYUN”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