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斯馬爾提諾)SMARTINO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廈門致群共一知識產權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陳慧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斯馬爾提諾)SMARTINO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陳慧霞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1475593號“LA
MILLOU”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A
MILLOU”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面奶;洗衣劑”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2865063號、第12865037號、第12865111號“LA
MILLOU
PARENT'S
PRID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20類“嬰兒床;嬰兒搖床”、第25類“嬰兒睡袋;嬰兒全套衣”、第28類“玩具;玩具娃娃”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異顯著,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搶注其在先使用的“LA
MILLOU”商標,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已將“LA
MILLOU”商標實際使用于與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異議人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475593號“LA
MILLOU”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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