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73行初3935號 原告: 美國藝康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明尼蘇達州,圣保羅市,瓦保莎北街370號。 法定代表人:薩拉·洛克納,助理首席商標知識產(chǎn)權顧問。(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汝全,北京市鑄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澤慧,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291526號關于第33372731號“ECOLAB”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4月20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6月5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更新、計算機軟件設計、軟件即服務(SaaS)、平臺即服務(PaaS)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1、第6568788號“生態(tài)實驗室Ecolab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處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中,請求法院中止審理。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近似商標。3、訴爭商標經(jīng)原告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4、訴爭商標與原告商號一致。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zhí)枺?3372731 3、申請日期:2018年9月7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的服務(第42類4216-4218;4224;4227;4209-4214;4220群組): 初步審定的服務: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室內裝飾設計;服裝設計;藝術品鑒定;平面美術設計等。 被駁回的服務:技術研究;節(jié)能領域的咨詢;環(huán)境保護領域的研究;水質分析等。 二、引證商標一 1、申請人:北京易科泰生態(tài)技術有限公司。 2、申請?zhí)枺?568788 3、申請日期:2008年2月28日。 4、專用期限:2020年8月14日到2030年8月13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的服務(第42類4209-4213群組):質量檢測;技術項目研究;科研項目研究;土地測量等。 三、其他事實 原告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鑒于原告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本院不再評述。 訴爭商標由字母組合“ECOLAB”組成。引證商標一由 漢字“生態(tài)實驗室”、字母組合“Ecolab” 及圖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一處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中,請求法院中止審理。因截至本案開庭審理時對于引證商標一穩(wěn)定性尚無定論,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故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362號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申訴案裁定書中認定: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對申請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本案中,引證商標一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原告也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經(jīng)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yè)名稱權是依照不同法律程序獲得的權利。企業(yè)名稱用于區(qū)別不同的市場主體,商標則用于區(qū)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企業(yè)名稱的識別作用與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并無必然聯(lián)系。因此,原告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美國藝康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美國藝康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美國藝康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智濤
人 民 陪 審 員郝冬梅
人 民 陪 審 員李永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馮雅瓊
書記員王樂怡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