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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克生化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行政判決書

發(fā)布時間:2022-09-08 11:24  瀏覽:72  來源:爵朗知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京73行初4223號 原告:普拉克生化公司(Purac Biochem bv),住所地尼德蘭王國霍林赫姆阿爾克斯迪克46號。 法定代表人:芭芭拉·維爾德休斯博士(Dr.Barbara Veldhuis),知識產權部主管。(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青,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程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到庭)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昌學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到庭) 案由: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第13227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被訴決定做出時間:2017年10月23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8年4月27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6月18日 被訴決定系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原告就申請?zhí)枮?01280046341.1、名稱為“可用于發(fā)酵液處理的通過用鹽酸沉淀從羧酸鎂鹽中回收羧酸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申請)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而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為:一、審查文本的認定。被訴決定針對的審查文本為: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第1-36項、2014年3月24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提交的說明書第1-94段及說明書摘要的中文譯文。二、關于創(chuàng)造性。1.權利要求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回收羧酸的方法,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羧酸堿土金屬鹽在強酸鹽酸作用下酸化得到沉淀羧酸及堿土金屬氯化物的方法。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本申請中回收處理針對的原料為由發(fā)酵方法獲得的羧酸鎂;限定具體的酸化方式及溫度。對于上述區(qū)別,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在發(fā)酵液中回收乳酸的方法,包括在發(fā)酵液中添加氫氧化鎂形成乳酸鎂,隨后加入氯化氫酸化乳酸鎂以得到乳酸和氯化鎂溶液??梢妼Ρ任募?公開了發(fā)酵液中形成乳酸鎂,再酸化回收乳酸的技術特征,其中乳酸也為羧酸的一種,且上述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申請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羧酸鎂鹽為原料回收羧酸。又由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檸檬酸、衣康酸、馬來酸等羧酸與乳酸性質相似,且均可以與堿金屬形成相應的堿金屬羧酸鹽,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2的啟示,易于想到將發(fā)酵方法獲得的羧酸鎂作原料用于對比文件1的方法中,其效果也是可以預期的;而使固態(tài)、懸浮液或溶液形式的羧酸鹽與HCl水溶液接觸或者使羧酸鎂溶液與HCl氣體接觸均為本領域慣用的酸化手段,而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反應所需,通過有限次常規(guī)試驗就可以獲得合適的酸化溫度范圍;此外,權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其他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的羧酸根也均為本領域常見的大于10個碳原子的脂肪酸,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容易想到選用上述羧酸來參與反應。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及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調整得到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2.當其引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權利要求2-36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三、針對原告的復審請求意見。(1)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從溶液中回收有機酸的方法,并記載了含有有機酸的溶液能夠從發(fā)酵過程產生,且本申請中限定的檸檬酸和衣康酸也均已被對比文件1公開了,上述羧酸的性質與KLG是近似的,其對應的鹽的酸化反應機理也是基本一致的,實施例中雖然僅記載了回收KLG的方案,但據此并不能否定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其他羧酸及對應的羧酸鹽不能由發(fā)酵過程獲得,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反應所需經過有限的試驗便可獲得合適的酸化反應溫度;(2)對比文件1公開的強酸中明確包括了鹽酸,且由強酸制備弱酸、以及比較所用酸的pKa選用合適的酸化劑均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公用的技術手段,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選用酸性強的鹽酸來進行反應,此外,實施例中僅給出硫酸酸化KLG并不能否定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其他強酸酸化不同羧酸鹽的反應可行性;(3)對比文件2公開了由發(fā)酵液中獲得乳酸鎂,隨后再與鹽酸反應回收乳酸的方法,由于乳酸也是羧酸的一種,其性質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其他羧酸是很近似的,乳酸酸化回收的反應機理與其他羧酸鹽酸化的機理也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明顯的技術結合的啟示,采用對比文件2方法結合由發(fā)酵液中獲得相應的羧酸鎂鹽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期的。綜上,決定維持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 原告訴稱:一、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羧酸鎂通過發(fā)酵過程獲得以及所述羧酸鎂在特定溫度下酸化,即本發(fā)明的起點是如何提供羧酸鎂水溶液。對比文件1完全沒有公開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前兩個步驟,即由發(fā)酵方法獲得羧酸鎂和在高于20℃的特定溫度下以特定方式進行酸化。具體而言:1. 對比文件1只是建議其中的方法可以用于回收有機酸,但這些公開內容只是給出了回收所述各種酸的可能性,并不意味著實際上就是可行的。2.對比文件1給出的70個實施例均系針對回收2-酮-L-古洛糖酸(KLG),沒有涉及從所列舉的酸或其鹽的溶液中回收所述酸。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也沒有給出可用于2-酮-L-古洛糖酸(KLG)以外的其它酸的具體回收步驟3. 對比文件1中只是給出了可以使用的幾種所謂強酸,而沒有公開如何確定具體使用哪種強酸,而本發(fā)明則具體選擇了鹽酸。4.對比文件1沒有量化可接受或可應用的酸強度差異,其描述本身只是意味著所添加的酸和目標酸的pKa(或酸的離解常數Ka)的差異可能是關鍵的,但由于在酸化后水溶液中有機酸的質子的穩(wěn)定性和狀態(tài)對于所述回收過程來說都很重要,故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基于對比文件1的實施例來量化或進一步確定所述說法的具體含義。5. 對比文件1中的所有實施例均應用硫酸(pKa:-3/2)用于酸化包含KLG或其鹽的水溶液,但KLG實際上是相對強的單羧酸,其單個酸離解常數pKa為2.66,和通過在線型和二聚環(huán)型之間共振而使其質子化態(tài)達到穩(wěn)定化。對比文件1中完全沒有給出其中KLG用HCI(pKa:-7)酸化的實施例,而且其中也完全沒有給出任何無機酸與有機多元羧酸配對應用的相應教導,即對比文件1中完全沒有教導回收多元羧酸時所使用的酸化劑的至少一個pKa要大于KLG的pKa。因此,基于對比文件1的公開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顯而易見地獲得本發(fā)明的包括利用特定酸即HCI在特定溫度下酸化進行羧酸回收的技術方案,這是因為基于一般教導獲得一個具體的實施方案通常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對比文件2公開的是一種制備乳酸的方法,但其中的乳酸完全不同于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故對比文件2中完全不涉及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以及對比文件1中的KLG或抗壞血酸,也就完全沒有教導如何制備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因此,基于對比文件1、2,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得到本申請選擇使用具體的其它物質以具體方式來回收制備具體的羧酸的方法。二、鑒于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2-36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三、化工領域是以實驗為基礎的技術領域,相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是基于實驗做出的。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申請采用了不同的工藝獲得了不同的產品,已經完全是一個不同的工藝方法,并帶來良好的技術效果,屬于化工領域的合格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四、被訴決定的相關評價是在知道本發(fā)明技術方案和效果后的“事后有意行為”,但沒有給出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何如此行為的理由和動機,而該理由和動機才是評價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依據和關鍵。綜上,被訴決定有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關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特征、本申請權利要求1仙股地域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及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也是正確的。綜上,被訴決定所述理由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本申請 (一)復審請求人:原告 (二)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可用于發(fā)酵液處理的通過用鹽酸沉淀從羧酸鎂鹽中回收羧酸的方法 (三)申請?zhí)枺?01280046341.1 (四)申請日:2012年8月16日 (五)復審請求日:2016年11月7日 (六)本申請的權利要求: “1. 回收羧酸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由發(fā)酵方法獲得羧酸鎂,其中對應于羧酸根的羧酸選自如下:2,5-呋喃二羧酸、富馬酸、己二酸、衣康酸、檸檬酸和具有大于10個碳原子的脂肪酸; -用HCl酸化羧酸鎂,從而得到包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其中所述酸化包括使固態(tài)、懸浮液或溶液形式的羧酸鎂與HCl水溶液接觸或者使羧酸鎂溶液或懸浮液與HCl氣體接觸,和其中所述酸化在高于20℃的溫度下實施; -任選的濃縮步驟,其中使包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濃縮;和 -從包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中沉淀羧酸,從而獲得羧酸沉淀和MgCl2溶液。 2. 權利要求1的方法,還包括: -使MgCl2溶液在至少300℃的溫度下經受熱分解步驟,從而將MgCl2分解為MgO和HCl; -將熱分解步驟中形成的HCl溶解于水中,從而得到HCl溶液;和 -使MgO與水接觸,從而獲得Mg(OH)2,其中所述Mg(OH)2任選循環(huán)用于發(fā)酵方法中。 3. 權利要求1的方法,還包括使MgCl2溶液在至少300℃的溫度下經受熱分解步驟,從而將MgCl2分解為MgO和HCl。 4. 權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熱分解步驟獲得的HCl作為HCl氣體或作為HCl水溶液用于所述酸化步驟中,所述溶液通過將熱分解步驟獲得的HCl溶解于水中而形成。 5. 權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MgO循環(huán)用于發(fā)酵方法中。 6. 權利要求3的方法,還包括使至少部分MgO與水接觸,從而獲得Mg(OH)2。 7. 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所述Mg(OH)2循環(huán)用于發(fā)酵方法中。 8. 權利要求3的方法,還包括: 使至少部分MgO與水接觸,從而獲得Mg(OH)2;和 將至少部分Mg(OH)2轉化為MgCO3,然后將MgCO3在發(fā)酵方法中用作中和劑。 9. 權利要求2-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應用噴霧焙燒爐實施熱分解。 10. 權利要求2-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0.1-10bar的壓力下實施熱分解。 11. 權利要求2-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常壓下實施熱分解。 12. 權利要求2-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300-450℃的溫度下實施熱分解。 13. 權利要求2-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通過使MgCl2溶液噴霧與熱氣體物流接觸而實施熱分解。 14.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一個步驟中或作為一個步驟實施羧酸鎂的酸化和將如此形成的羧酸沉淀出來。 15. 前述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使MgCl2溶液或濃縮的MgCl2溶液經受第二沉淀步驟,以回收至少部分保留在第一沉淀步驟中獲得的MgCl2溶液中的羧酸。 16. 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通過將所述MgCl2溶液冷卻和/或濃縮而實施第二沉淀。 17. 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通過從至少30℃的溫度至小于25℃的溫度將所述MgCl2溶液冷卻和/或濃縮而實施第二沉淀。 18. 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在第二沉淀之前,向所述MgCl2溶液中加入更多的MgCl2。 19.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羧酸選自己二酸、衣康酸、2,5-呋喃二羧酸和富馬酸。 20.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還包括濃縮步驟,其中將包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濃縮至羧酸的濃度等于羧酸的飽和點或比羧酸的飽 和點低至多5g/L。 21.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還包括濃縮步驟,其中將包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濃縮至羧酸的濃度等于羧酸的飽和點或比羧酸的飽和點低至多10g/L。 22.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用HCl溶液酸化羧酸鎂。 23. 權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HCl溶液包含至少5wt%的HCl。 24. 權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HCl溶液包含至少10wt%的HCl。 25. 權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HCl溶液包含至少20wt%的HCl。 26.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羧酸鎂以溶解形式作為發(fā)酵方法中獲得的水溶液或含水懸浮液的一部分提供。 27.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羧酸鎂通過用鎂堿中和作為發(fā)酵產品獲得的羧酸而獲得。 28.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水懸浮液中至少95wt%的羧酸鎂為溶解形式。 29.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水懸浮液由溶解的羧酸鎂和不溶性生物質組成。 30.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在發(fā)酵方法中獲得的所述水溶液或含水懸浮液還包含羧酸。 31.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或含水懸浮液包含以水溶液或懸浮液的總量計至少10wt%的羧酸鎂,和其中所述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包含以溶液的總量計至少5wt%的MgCl2。 32. 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或含水懸浮液包含以水溶液或懸浮液的總量計至少15wt%的羧酸鎂,和其中所述含羧酸和MgCl2的溶液包含以溶液的總量計至少10wt%的MgCl2。 33.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還包括從所述溶液或懸浮液獲得固體羧酸鎂和酸化所獲得的羧酸鎂的步驟,其中所述固體羧酸鎂以結 晶形式獲得。 34.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還包括從所述溶液或懸浮液獲得固體羧酸鎂和酸化所獲得的羧酸鎂的步驟,其中所述固體羧酸鎂在固液分離后作為固餅獲得。 35.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羧酸鎂在發(fā)酵方法中獲得,其中所述方法包括純化步驟,其中羧酸鎂從發(fā)酵液中結晶出來,和然后任選溶解于水以形成水溶液。 36. 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羧酸鎂在發(fā)酵方法中以溶解形式獲得,所述方法包括純化步驟,其中通過加入鎂堿而中和羧酸,在該步驟期間,羧酸鎂保持為溶解形式?!?二、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1:CN1427813A,公開日為2003年7月2日; 對比文件2:WO0017378A2,公開日為2000年3月30日。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 上述事實,有被訴決定、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針對被訴決定,原告提出以下訴訟理由,本院對此逐一評述: 一、原告主張對比文件1給出的70個實施例均系針對回收2-酮-L-古洛糖酸(KLG),沒有涉及從所列舉的酸或其鹽的溶液中回收所述有機酸。對比文件1只是建議該回收方法可以用于回收其他有機酸,并列舉了具體的有機酸,但這些公開內容只是給出了回收所述各種酸的可能性,并不意味著實際上就是可行的。 對此,本院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的是一種從水溶液中回收有機酸的方法,雖然具體實施例均選取了2-酮-L-古洛糖酸(KLG),但對比文件1舉例的其他諸如檸檬酸、衣康酸、馬來酸等羧酸與2-酮-L-古洛糖酸(KLG)性質近似,與之相對應的鹽的酸化反應機理也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在無相反技術教導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缺乏合理理由質疑對比文件1舉例的其他有機酸回收的可行性。 二、原告主張對比文件1中只是給出了可以使用的幾種所謂強酸,而沒有公開如何確定具體使用哪種強酸,而本發(fā)明則具體選擇了鹽酸。對比文件1認為強酸是指和被回收的有機酸比酸性更強,沒有量化可接受或可應用的酸強度差異。 對此,本院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的強酸中明確包括了鹽酸,且由強酸制備弱酸以及比較所用酸的pKa選取合適的酸化劑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技術手段。雖然對比文件1的實施例僅給出硫酸酸化2-酮-L-古洛糖酸(KLG)實驗,但并不能否定采用對比文件1公開的其他強酸的可行性??紤]到鹽酸、硫酸都屬于常用的強酸,本領域技術人員選擇鹽酸進行反應是很容易想到的。 三、原告主張對比文件1中沒有具體指出鎂離子。 對此,本院認為,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1限定了堿土金屬鹽,鎂屬于堿土金屬的下位概念。同時,對比文件2公開了乳酸鎂,由于乳酸屬于羧酸的下位概念。因此,雖然對比文件1的確沒有公開鎂離子,但對比文件2事實上公開了羧酸鎂。 四、原告主張對比文件2公開的是一種制備乳酸的方法,但其中的乳酸完全不同于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故對比文件2中完全不涉及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以及對比文件1中的2-酮-L-古洛糖酸(KLG)或抗壞血酸,也就完全沒有教導如何制備本發(fā)明的各種具體羧酸。 對此,本院認為,乳酸屬于羧酸的一種,其化學性質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其他羧酸近似,二者的反應機理也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對比文件2具有明顯的技術結合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能夠得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相應的技術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預期的。 綜上,被訴決定的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普拉克生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普拉克生化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普拉克生化公司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判長宋堃 

人 民 陪 審 員李淑云 

人 民 陪 審 員賀志

 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

 技術調查官唐鐵軍 

書記員趙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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