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73行初3031號 原告:馬丁博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格拉費爾芬D82166,阿霍恩大街8A。
法定代表人:馬蒂亞斯·馮科,董事總經(jīng)理。(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雷,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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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朦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301510號《關于第32224557號“馬丁靴”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2月5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3月25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6月12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的第32224557號“馬丁靴”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皮質系帶”等商品并無任何對應關系或指示性等關聯(lián),消費者也不可能將訴爭商標與“包、傘”等商品建立指向性聯(lián)系,故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二、多個包含漢字“靴”或“鞋”的商標,如“高跟鞋”、“Boots靴”、“草鞋”“小白鞋”等已在與訴爭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第18類商品上初審公告或獲準注冊,根據(jù)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原告。 2.注冊號:32224557。 3.申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第18類,類似群1801-1802;1804-1806):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等。 二、其他事實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訴爭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的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的來源,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文字商標“馬丁靴”,日常生活中一般理解為一種很厚很有質感的橡膠鞋底、高幫、大圓頭的系帶皮靴,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商品密切相關,相關公眾在指定商品上看到訴爭商標時,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關于原告主張根據(jù)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本院認為,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對于這種“個案性”,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準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二是商標能否獲準注冊還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商標的使用狀況、引證商標的情況等一系列因素相關。因此,堅持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并非對商標審查標準的破壞,而恰恰是遵循商標審查標準的體現(xiàn)。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包含“靴”或“鞋”的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原告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丁博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馬丁博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馬丁博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施章義
人 民 陪 審 員:苗冬霜
人 民 陪 審 員:趙春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孫晴
書記員:候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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