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蔡合旺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杭州鼎旺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蔡合旺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杭州鼎旺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標公告》第31413734號“派克旺旺”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派克旺旺”指定使用于第31類“動物食品;寵物用砂紙(墊窩用)”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33625號、第730567號、第10666226號“旺旺”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29類“豆腐干”、第30類“茶;糖果;蜂蜜;糕點”、第31類“未加工的林業(yè)產品”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產銷售領域,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350213號、第10695336號“旺旺”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1類“樹木;飼料;動物棲息用干草”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雖屬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注冊并使用于“糖果;糕點”等商品上“旺旺”商標雖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商標賴以知名的商品差異較大,且雙方商標亦有一定區(qū)別,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413734號“派克旺旺”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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